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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征求对江苏省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意见意见函2020.5.16(1)】

时间:2022-01-06 16:37:5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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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

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开发区、新区有关单

位:

根据省中心要求,现将《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

作的指导意见》(5.16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广泛征求

企业意见,并于5月24日前将收集的意见建议书面反馈市考试

鉴定中心。同时省中心将在6月上旬召开全省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工作研讨会,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有关

单位推荐上报1-2家技能人才工作开展规范、体系健

全、对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有较深入研究的代表性的企业作

为参会候选单位,市中心将选取3家报省中心,省中心将视会

议安排确定参会名单。

联系人:李梦博,联系电话:0257-84359505。

附件1:推荐参会企业名单

附件2:《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指导

意见》(5.16征求意见稿)

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

2017年5月16日

附件1

推荐参会企业名单填报单位:

序部门、职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

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号务作基本情况

1

2

3

2

附件2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5.16征求意见稿)

职业技能等级水平是技能人才就业创业和生产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衡量技能人才水平的重要

手段,是劳动者就业创业的重要保障,是中国制造能力的重

要标志。长期以来,我国主要通过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对

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进行鉴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

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和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职业资格改革,充分发挥人

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

术、钻技能的积极性。现就我省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技能等级认定政策体系

(一)完善技能人才认定政策。构建以职业资格认

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

的技能人才认定政策体系。对列入政府部门公布的职业资

格目录清单内的许可和认定事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

业技能鉴定工作,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于未列入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且技术复杂的技能型职业(工种),在职业分类基础上,按照政府制定的统一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核发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等级电子证书;对技能单一,或未开发统一职业标准,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岗位需求的新技术、新技艺,可按照职业岗位标准和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新职业试验性鉴定,核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除国家规定

的职业资格认定类以外,其他证书一律不得与资格、资质

挂钩。

(二)做好职业技能等级与国家职业资格对应衔接。职业技能等级设置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五个等级,与国家职业资格初级至高级技师一一对应,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创业培训等

补贴政策。对国家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可在

取得原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的基础上,直接对应技能等级继续晋升。对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布前已经登记入学按“双证书”专业招生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

毕业时仍按原规定取得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现有在校生毕业后予以取消。

(三)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清理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求,制定我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包括国家职业资格许可

认定事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

证项目。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布情况和我省经济

社会发展需求,对目录清单进行适时动态调整。国家职业

资格目录清单中取消的认定事项将自动调整为技能等级认定项目。

二、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开发机制

(四)建立统一的职业标准框架体系。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构建国家标准、省级(行业)标准和企

业评价规范相结合的多维度职业标准构架体系。职业标准

是指导职业培训和开展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

的基础。国家标准用于指导职业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认

定。省级(行业)标准用于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现行依据旧版职业分类制定颁布的已取消职业资格

相关的国家职业标准,可继续用于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企业评价规范用于指导企业内特有职业(工

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五)规范省级(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工作。结合我省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

础上,每年年初制定并公布我省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和修订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

制技术规程》要求组织省、市、行业联合开发,经江

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审定并报人社部备案公布后实施。现阶段重点加强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一代

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职业技能标准开发,促进我省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培养。

(六)有序组织企业评价规范编制工作。对不具备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标准、某一行业或企业特有的岗位工

种,可由行业内技术领先、管理规范、社会声誉较好的

大中型企业向省人社厅提出申请,牵头组建专家编制和审定委员会,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组织编制

评价规范,经审定并报省人社厅备案后在我省同类企业中实施。企业评价规范应明确适用的岗位和企业范围。

三、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内容

(七)坚持把品德放在首位。坚持把品德放在技能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技能人才的职业道德,通过个人自评、考核互评、民意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技能人才的职

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工匠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八)突出职业能力评价。以职业能力、职业意识和职业素养为核心,重点考察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

决生产问题的能力和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

(九)注重工作业绩评价。将岗位工作绩效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考察技能人才参与技改项目、创新生产

工艺、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业绩成果。

(十)实行社会贡献评价。将技能人才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贡献纳入评价内容,重点评价技术推广、专

利申请、标准制定、传技带徒以及承担企业培训和社会

化任务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四、创新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制

(十一)丰富评价方式。建立企业内技能人才评价、

社会化鉴定、院校认证、职业技能竞赛选拔等多种评价

方式,建立多层次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用

人单位可通过考察生产表现、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等手

段,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灵活多样的

方式,面向本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企业内

技能人才评价重在考察技能人才的工作业绩和社会贡献,社

会化鉴定以考察技能人才的职业能力为主,院校认证应结合院校人才培养定位、课程体系设置,注重考察操作规范和生产岗位的胜任能力。

(十二)拓展评价主体。以用人主体评价为主,注重引导推进行业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充分发挥用人

主体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推动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由

政府直接实施评价逐步向由政府、行业、企业、第三

方组织等多元评价主体转变。拓展社会化、专业化、

国际化评价渠道。在目前行业组织尚不具备承接条件的情

况下,政府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继续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组织工作,同时按照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积极

推动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技能人员水平认定具体工作。对于

新开发的省级(行业)标准,原则上由行业、企业等直接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社会通用性强、标准化程度高的职业(工种),以

及不具备评价能力的用人单位,可由用人单位依托具备较强

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考试鉴定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

社会组织,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探索引进国外优质专

业机构及其评价产品,引进国外能力评价证书。

(十三)鼓励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进一步确立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体作用,合理

界定和下放人才评价权限。支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人才发

展规划和需要,制定个性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方案,重点考察

技能人才的工作业绩和社会贡献,通过考察生产表现、民

主测评、民意调查等手段,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

合、业绩评审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面向本企业职工自主开

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引导企业建立技能等级与培养、使

用、待遇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对主动落实技能人才评价

激励机制,评价过程符合政府部门质量督导要求的,评价结

果作为享受政府补贴的依据。

(十四)建立高技能人才直评通道。对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和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带徒传技成效显著

的高技能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由各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进行高层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五、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五)深化技能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创新技能人才

教育培训模式,鼓励职业院校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与企

业加强合作,成为技能人才培养的“双主体”,开展校

企联合培养试点。对校企联合培养试点的教育培训合格

者,由企业评价其职业技能等级。

(十六)逐步形成考核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

系的机制。用人主体作为人才使用主体,可根据本单位岗

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或

推荐本单位技能人才参加社会化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实现

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

和待遇,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凭技能创业凭业绩提升待

遇。

六、规范评价结果认定

(十七)评价结果认定。对于各类评价按照政府制定

的统一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接受政

府部门质量督导并将评价结果及时登记备案的,政府部门对

其结果予以认可,并按规定享受相应政府补贴政策。

(十八)服务平台登记。建立统一的技能人才职业技

能等级服务平台。

企业自主评价结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平台登记:(1)企业在评价开展前15个工作日将评价实施方案报相应人社部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2)评价过程由企业自主实施,人

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随机组织过程性质量督导;(3)评

价结束后,由企业通过授予的专用账户登录平台,录入该评

价批次职工的信息数据。

社会化鉴定和院校认证评价结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平台登记:(1)鉴定机构在考前15个工作日将申报人员花名册、

报名资格材料和考核方案报相应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

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2)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遣质量督导

人员对该场次鉴定进行现场质量督导;(3)鉴定结束后,由

考评组长通过专用账户登录平台,录入该批次考生的信息数据。

(十九)证书信息查询和人才统计。经登记备案的评价结果,考生可通过服务平台,自行打印包含个人信息和二

维码的职业技能等级电子证书。用人单位也可通过扫描二

维码查询技能人才的职业技能等级信息。将技能劳动者取

得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子政

务工程基础数据库,以覆盖全省、联通城乡的信息网络为

依托,高效、准确、规范采集全省技能人才统计数据。

七、加强监管和服务

(二十)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规程,强化技术指导,提高标准和规范开发效率和质

量。加快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完善职业

标准、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机构、技能人才信息等基

本信息数据库。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为用人

单位和技能人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十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清理和规范技能人才评价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发挥市场和社会作用,加强服务与监管,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

务、监督保障等职能。创造条件,支持政府部门所属职

业技能鉴定机构转型发展,为各类技能人才评价活动提供标

准开发、技术指导、信息公开、质量监管等公共服

务。

(二十二)强化监督管理。综合运用法律、市场和技术手段强化日常监管,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

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

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异常名录和违法

者黑名单制度。完善技能人才评价诚信体系,建立专家、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执业记录和举报投诉等基础

数据档案,引导评价主体培育诚信服务品牌,探索建立评价主体退出机制。

各地要充分认识职业资格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广大技能人才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升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业能力。要大力宣传国家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方针政策,弘扬“工匠精神”,让

“大国工匠”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

重,推动形成“劳动宝贵、技能光荣、创造伟大”

社会氛围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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