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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_在孵企业管理办法

时间:2022-01-06 16:24:26 浏览量:

徐州高新区安全科技产业创业服务中心

在孵企业管理办法

徐州高新区安全科技产业创业服务中心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中对在孵企业的要求,结合区域产业特色和徐州高新区安全科技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在孵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和徐州高新区重点发展的工程机械、煤矿安全设备、高空消防作业车等领域,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的科技型创业企业。

2.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3.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4.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迁入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企业入驻程序

1.拟进入的企业向创业中心企业部提出申请,填写《徐州高新区安全科技产业创业服务中心进驻企业申请表》。企业部汇同项目部对企业(或项目)论证、评审后,对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由企业部通知办理入驻手续;对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由企业部解释说明理由。

2.申请入驻的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⑴徐州高新区安全科技产业创业服务中心进驻企业申请表;

⑵企业(或项目)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属于新办企业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属于迁入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需提交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等;

⑹其它需要的证实材料。

3.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和大学生创办企业按《徐州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徐州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入驻企业申请批准后,创业中心与其签订孵化协议及场地租赁合同,创业中心指定的物业公司与其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并协助企业办理进驻手续。

5.孵化协议和场地租赁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必须在铜山区(徐州高新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或将注册地变更到徐州高新区,否则所签订的孵化协议及场地租赁合同终止。

第三条创业中心为在孵企业提供的主要服务

1.提供新办企业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2.指导协助企业申报各级各类项目计划,争取资金支持。协助企业组织技术鉴定,成果报奖、新闻发布、市场推广。

3.协助孵化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协助企业落实相关政策。

4.协助企业疏通资金渠道,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平台。

5.引进风险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配套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各项中介服务。

6.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咨询、财务管理咨询、技术产权交易咨询、法律咨询、国内外专家咨询服务。

7.组织企业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企业发展经验,开展业务合作。

8.协助企业组织人才招聘活动,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等服务。

9.跟踪毕业企业,继续为其提供技术转移、公共技术平台、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在孵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创业中心的管理,遵守孵化场地管理要求。按创业中心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如统计数据、企业规划、项目申报及项目进展情况等。第五条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

1.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为企业提供办公、开发、生产经营场地。

2.帮助申报各级各类资金、基金和科技计划、知识产权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协助组织成果和产品鉴定,积极向风险投资机构推介企业和项目。

3.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和大学生创办的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徐州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徐州大学生创业园》的优惠政策。

4.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按铜山区(徐州高新区)当年度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

5.创业中心设立“徐州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对孵化企业进行资金扶持,扶持方式包括投资、借款等多种形式。

6.鼓励企业开展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凡承担国家及江苏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铜山区(徐州高新区)可从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给予配套。

7.享受国家、自治区、市及铜山区(高新区)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在孵企业毕业的认定及肄业的处理

1.在孵企业毕业条件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营状况良好,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

2、研究开发的产品进入产业化阶段,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较广泛的市场前景。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2.毕业后的跟踪服务

在孵企业从创业中心毕业以后,创业中心通过以下措施促进毕业企业发展:

⑴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与毕业企业签订跟踪服务协议,继续对毕业企业跟踪服务两年,毕业企业继续享受创业中心的孵化服务;

⑵建立与毕业企业定期联系制度,关心毕业企业的发展,帮助毕业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⑶在孵企业毕业后原则上必须迁出创业中心孵化场地,由创业中心推荐安排在徐州高新区范围内继续发展。经中心审批后允许毕业企业继续留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内发展,但期限不超过2年。

3.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肄业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虽未达到毕业条件,但在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经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孵化协议,延长孵化。续签的孵化期间一般不超过1年,总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

⑵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实现预期的目标,进一步孵化已无意义,视作孵化失败,终止孵化,企业迁出孵化场地。

第七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在孵企业,视违反情况创业中心将分别做出停止孵化服务关系、终止场地租赁合同。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徐州高新区安全科技产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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