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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期间各地延长假期及复工期间工资待遇汇总

时间:2021-11-15 09:04:43 浏览量: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密切接触期人员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政府实施其他隔离措施期间待遇外地返回人员隔离要求文 件
劳动关系工资待遇是否计入医疗期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延长2021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不计入医疗期湖北来沪人员居家隔离14天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沪人社办(2020)38号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不计入医疗期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2、粤人社明电(2020)13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不计入医疗期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
2、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不计入医疗期杭州:外地来杭人员居家隔离14天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浙人社明电【202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重点地区来渝人员一律劝返,其他地区来渝人员居家隔离14天重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皖人社明电(2020)15号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
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不计入医疗期潍坊:外地返潍人员居家隔离14天
东营:东营以外车辆及人员一律劝返或集中隔离;东营籍及固定居住人员居家隔离14天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患病员工依法享有医疗期,企业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患病员工计入医疗期 豫人社明电【2020】2号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计入医疗期 关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2、冀人社传(2020)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全省企业复工复业的紧急通知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外地返岗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14天1、内人社发〔2020〕8号
2、关于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节后返程上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患病员工依法享有医疗期,企业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疑似病人以及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患病员工计入医疗期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2、川人社函〔2020〕46 号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外地返吉人员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1、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
2、吉人社函【2020】16号
3、关于春节假期后办公场所和人员预防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的通知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湘人社发明电(2020)4号
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计入医疗期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职工,要按照京政办发(2020)4号文做好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沈阳:外省返沈人员居家隔离14天1辽政办明电(2020)6号;
2、辽人社明电(2020)10号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
2、陕人社函〔2020〕20号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广西区内企业复工学校开学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作报酬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2、琼人社发〔2020〕8号
   兰州:从湖北地区或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14天监督性医学观察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按劳动合同约定支全额付工资不计入医疗期 1、关于本市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津人社办发〔2020〕9号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计入医疗期 省人社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关情形期满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1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鄂人社办函〔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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