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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脱贫标准 贵州省脱贫攻坚政策到户汇编

时间:2022-01-08 01:22:55 浏览量:

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目录

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

一、精准识别-5-

二、脱贫退出标准-7-

三、脱贫退出程序-9-

教育保障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11-

医疗保障

一、健康扶贫-18-

二、医疗保障-24-

住房保障

一、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及方式-29-

二、农村危房改造-30-

饮水安全

主要标准-35-

易地扶贫搬迁

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37-

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43-

产业扶贫

一、产业扶贫到村到户机制-49-

二、产业扶贫合作生产机制-50-

三、产业扶贫全员培训机制-50-

四、产业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机制-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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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51-

六、产业扶贫产销衔接机制-52-

七、产业扶贫党建引领机制-53-

八、省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53-

九、经营主体带贫减贫责任-53-

就业扶贫

一、鼓励自主创业政策-56-

二、培训农民-62-

三、就业扶贫援助补贴-65-

四、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政策-66-

金融扶贫

一、扶贫小额信贷-68-

二、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69-

三、脱贫成效巩固提升e贷-71-

四、贫困户子女助学贷款-73-

生态扶贫

一、中央生态保护恢复政策-75-

二、林业改革发展政策-76-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政策-79-

兜底保障

一、社会保障兜底扶贫-82-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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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

扶贫对象包括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程序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民主评议、严格评估、动态管理、质量可靠、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原则。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脱贫退出后,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工作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市县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实施。原则上一年识别两次,半年一次,退出管理一年一次,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并于当年底完成。

【政策来源】

1.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

2.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56号)

3.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19〕9号)

4.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扶领办通〔2014〕4号)

5.贵州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程序管理暂行办法(黔委厅字〔2016〕35号)

6.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口精准识别查漏补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扶通〔2017〕38号)

7.关于对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功能开放进一步规范的通知(黔扶通〔2018〕32号)

7.关于进一步完善脱贫退出标准的通知(黔扶领通〔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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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准识别

(一)贫困户精准识别主要方法:贫困户识别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两不愁三保障”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

(二)贫困户精准识别标准。农户人均纯收入在国家当年扶贫标准线以下,存在吃不饱、穿不暖、未解决饮水安全,安全住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无保障等困难。

(三)贫困户精准识别的主要程序:农户申请→村级初审并入户调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并公示(纠错)→乡镇核查公示(纠错)→县级审核并公告(纠错)后批复→签字确认(乡村两级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与农户共同签字)→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简称“一比对两公示一公告”。

(四)贫困户识别的排他性因素:各地要充分结合“两不愁三保障”并兼顾当地生产生活收入水平进行参考界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要慎重识别:

1.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市房等在国土部门存在不动产登记(不含因灾重建、扶贫搬迁和拆迁建房);

2.家庭成员拥有小轿车、载客机动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

3.家庭成员作为企业法人或股东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企业且有年审记录的,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在编在岗干部职工(不含公益性岗位和临聘人员);

5.举家长年在外(1年以上),不在当地居住、生产和生活失联户;

6.子女或法定赡养扶养人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扶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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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赡养扶养义务的老人户;

7.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不含孤儿);

8.其他明显不符合扶贫开发对象标准的情形。

(五)贫困户识别清退

1.“排他性因素”在先,识别建档在后。因农户刻意隐瞒收入、家庭情况等原因造成误识别纳入建档立卡的农户,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按识别程序,通过“两公示一公告”,取消该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资格,并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予以清退,当地人民政府有责任追回被清除的农户违规享受的帮扶资金或物资。

2.识别建档在先,“排他性因素”在后。对于按标准、依程序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后,通过帮扶、自身努力发生“排他性因素”的农户不做清退,达到脱贫标准后及时依程序脱贫。

二、脱贫退出标准

(一)贫困户脱贫退出标准:以户为单位,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脱贫标准,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即“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通过退出程序审批后认定为脱贫。

“一达标”: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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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当年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线。(2020年脱贫标准为人均

纯收入4000元。)

提示: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公式: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总支出)/农村居民家庭人口数

1.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的总收入指调查期内农户家庭成员获得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总和。特别注意,总收入不扣除生产费用的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性收入:指农户家庭成员通过付出劳动从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各种现金和实物。

(2)经营性收入: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策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

(3)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农户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家庭成员转移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救助、政策性生产和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补偿;农户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不包括农户间的实物馈赠。

(4)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股金、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

2.生产经营费用总支出:指农户家庭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成本支出(包括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地膜、饲料、灌溉、承包土地、雇工、运输、购买农机具、雇佣农业机械等)。

“两不愁”:指不愁吃、不愁穿。

1.不愁吃。包含吃饭不愁、饮水不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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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吃饭不愁。农户不缺粮,有肉类、蛋类、豆制品等吃(因生活习惯等非经济原因从来不吃的除外),能吃饱。

(2)饮水不愁(具体标准详见第30页)

2.不愁穿。有换季衣服,夏天有单衣,冬天有棉衣。有换洗衣服、鞋子,有御寒被褥。

“三保障”:指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安全住房有保障。(具体标准详见第9页、第14页和第24页)

(二)贫困县和贫困村退出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和《贵州省贫困县退出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三、脱贫退出程序

(一)贫困户退出程序:村民小组提名→村支“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乡镇党委政府按照5%比例抽检→县级审批认定→签字确认(乡村两级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与农户共同签字)→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标注脱贫。

(二)贫困村退出程序:贫困村申请→乡镇审批→县级批准→签字确认→省市级备案。

(三)贫困县退出程序:县级申请→市级初审→省级核查→公示和审定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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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保障

【政策来源】

1.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开发﹝2019﹞15号)

2.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脱贫退出标准的通知(黔扶领通〔2019〕2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4.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9〕121号)

5.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19〕199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7.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

8.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1〕134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5〕40号)

10.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黔教助发〔2017〕92号)

义务教育有保障:贫困人口义务教育有保障,主要是指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保障有学上、上得起学,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需有保障义务教育的相关措施和记录。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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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前教育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500-8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

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1)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资助标准: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4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8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

1.免学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标准为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对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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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1500元/生·年、二档2000元/生·年、三档25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校内资助。提取学校事业收入的3%-5%用于学生资助。

(四)中职学校

1.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2000元/生·年。

2.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3.国家奖学金。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从2019年开始实施)。

4.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五)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1.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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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5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平均3300元/年。

4.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具体规定详见第65页)

6.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给予学费资助。标准为本专科不超过8000元/生·年。

7.大学生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向就读贵州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毕业生本科不低于7000元/生、专科不低于6000元/生,在校生不低于5000元/生,新生不低于4000元/生。

8.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乡镇单位就业或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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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标准为不超过6000元/生·年。

9.校内资助。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学生资助。

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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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

1.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开发﹝2019﹞15号)

2.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

3.关于印发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8〕38号)

4.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19号)

5.关于做好2019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9〕388号)

6.关于做好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27号)

7.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1号)

8.关于印发贵州省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卫健发〔2019〕35号)

9.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50号)

10.关于进一步做好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66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202号)

12.贵州省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工作方案(黔医保发〔2020〕1号)

医疗有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主要是指贫困

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

障范围,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

时诊治,得了大病、重病基本生活有保障。落实对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政策,县域内定点医疗

机构“先诊疗,后付费”、市(州)域内“三重保障”“一站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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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结报等措施。

一、健康扶贫

(一)健康扶贫“三个三”

1.医疗卫生机构“三建成”。一是每个贫困县建好1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二是每个乡镇建成1所政府办卫生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危急重症病人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等职能。三是每个行政村建成1个卫生室,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开展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含分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已整体搬离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

提示:如果该行政村有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公立医院覆盖的,表明有更高一级的医疗机构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可不设村卫生室。

2.医疗技术人员“三合格”。一是每个县医院的每个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医师。二是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或者全科医师。三是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即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以下其中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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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村医的配备方式:根据国家要求,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村医配备问题。一是招聘,由县级卫生健康局牵头,积极招聘具有资质的人员直接到村卫生室工作。二是调剂,由县级卫生健康局牵头,统筹使用乡镇范围内“一村多室”“一室多医”的乡村医生,调剂到无合格医生的村卫生室开展执业。三是定期派驻,对于人口稀少、山高路远,难以留住乡村医生的卫生室,由县级卫生健康局牵头,从乡镇卫生院和上级医疗卫生单位安排具有合格资质的医生定期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生姓名、时间、联系方式向当地居民公示,且每周工作不少于四天。四是定向培养,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五是在岗人员培训考核,针对现在岗的卫生员进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县卫生健康局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指定村卫生室执业。2.村民的医疗需求决定了村医的工作方式:坐堂服务与上门服务相结合。如定期排查的医生每周工作不少于四天是指在村域内服务为村民服务4天,而不是坐堂服务4天。

3.医疗服务能力“三达标”。一是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的贫困县有一所县医院(中医院)达到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二是常住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具体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三是常住人口超过800人的行政村卫生室达到《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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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号)要求,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

提示:四室分开是指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可以是分开的四间房屋,也可以是划分清晰的四个区域。

(二)健康扶贫“三个一批”

定义:健康扶贫“三个一批”是指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性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

1.大病集中救治一批

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大病专项救治,按照“四定两加强”原则,即定临床路径、定救治医院、定单病种付费、定报销比例,加强救治管理、加强责任落实,对患有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集中救治。

(1)享受大病专项救治对象

一是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二是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

(2)大病专项救治的病种名单

国家列入大病专项救治的病种有25种: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管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

2.慢性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

(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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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提示:应签尽签含义为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签约意愿(自愿签),在家(常住人口)的4类慢性病患者提供签约服务;2.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可以按户签订,也可以按人签订,鼓励按户签订;3.签约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4.未签约人群需注明未签约原因。

——服务要求:高血压: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

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糖尿病: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

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每年

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可与随访相结合。重症精

神障碍:对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

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结核病:对辖区内常住的确诊肺结核患者,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

时内访视患者,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

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

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

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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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象主要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区域内的常住人口,也可跨区域签约,建立有序竞争机制。

3.重病兜底保障一批

(1)完善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纳部分财政给予50%以上的补贴,特困人口全额补贴;在大病保险上予以降低起付线50%、提高报销比例10%等重点倾斜。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扶贫医疗救助和民政部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探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按病种付费。

(2)实行“一站式”结算

——“先诊疗后付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患者,凭相关身份证明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无须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

提示: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

——“一站式”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通过系统对接实现基本医保政策、扶贫医疗救助的“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并逐步实现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民政医疗救助的“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

——简化就医。建立贫困患者“就医绿色通道”,简化医疗程序。患者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患者结清自付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减轻贫困患者看病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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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社会力量救助。搭建健康扶贫慈善救助平台,引导支持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为农村贫困患者提供慈善救助,精准对接特殊困难家庭,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二、医疗保障

(一)资助参保

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每人12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参保给予全额资助。

对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人员,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资助,不能重复享受,资助数额不得超过年度个人参保缴费标准。

(二)三重医疗保障

1.基本医保。按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保障政策。

2.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落实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封顶线的优惠政策。

3.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年度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提示:对国家列入大病专项救治的25个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在病种救治定(限)额费用内,统一按医保扶贫三重医疗综合保障待遇标准执行。

(三)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1.市(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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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1)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医保证(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办理就医手续。

(2)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患者相应资格确认,必要时与患者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实,准确兑现医保扶贫政策。医保扶贫保障对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政策待遇及报销资金等情况初审后,打印支付结算单据,交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各层次的报销资金统一实行垫付制,按照相关规定一律现场报销,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结算“一站式”,出院结账单“一单清”。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3)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将实际发生的各项垫付资金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申报资金总额的70%,之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支付剩余资金,完成资金结算报账。

2.非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流程

(1)提供凭证

在非联网结报医疗机构住院救治的参保患者,向其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医保证(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住院原始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及银行存折(卡)复印件申请报销。

(2)核实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系统病案登记录入、病案调查核实,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初审和复核无误后,将报销费用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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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到患者指定金融账户,实现资金兑付“一卡通”。特殊病案、疑问病案等情况除外。

3.省级及省外直补结算定点医疗报销流程

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在省外定点联网医疗机构直接结报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资金需返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申报资料和支付流程按非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流程执行。省外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垫付资金按相关规定,定期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经办机构申请回款。

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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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

1.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开发﹝2019﹞15号)

2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

3.关于印发2017年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的通知(黔建村通〔2017〕212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黔财建〔2017〕330号)

5.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和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33号)

6.关于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村〔2018〕115号)

7.关于印发《贵州省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危房简易评定标准(试行)》和《贵州省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4类重点对象认定程序》的通知(黔建村通〔2018〕317号)

8.关于进一步明确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相关事宜的通知(黔建村通〔2020〕28号)

住房安全有保障:贫困人口安全住房有保障,主要是指对于现居住在C级或D级危房的贫困户等重点对象,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不住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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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A级或B级住房为安全住房,不需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解决的是住房安全问题,改造后房屋必须满足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禁止单纯将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2.贫困户退出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住房安全性并出具房屋安全性评定结果,未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同意,县级扶贫部门不得批准脱贫退出;对房屋安全性评定结果存在争议的,提交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组织核实。3.各地不得随意提高住房安全保障标准,不得将串户路未硬化、庭院未硬化、无标准卫生厕所、室内环境较差等人居环境整治事项或已有安全住房仍使用旧房、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但未拆除旧房等作为住房安全无保障对象,更不得变相引导贫困户建超标准的大房子,增加贫困户建房负担。

一、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及方式

1.保障对象: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主要是指对于现居住在C级或D级危房的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不住危房。

2.其他有效措施包括:一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搬迁等。二是居住养老院、残疾人托养机构等。三是购买商品房、公租房、廉租房或拆迁过渡安置房等。四是与子女或父母等有安全住房亲属共同居住,租赁安全住房或居住闲置安全公房等。

二、农村危房改造

(一)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标准

1.危房户认定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

(2)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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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部门认定为准。

(3)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

2.危房鉴定标准

(1)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根据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屋面评定结果,综合考虑房屋整体破损情况。

(2)有一项及以上为严重破损或全部为中度破损的,房屋危险性评定为一级。

(3)有两项为中度破损的,房屋危险性评定为二级。

(4)有一项为中度破损的,房屋危险性评定为三级。

(5)一级危房对应国家D级危房,二级及三级危房对应国家C级危房。

(6)对难以评定的或对评定结果有争议的农房,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机构鉴定。

(7)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屋面评定严重破损和中度破损标准详见《贵州省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危房建议评定标准(试行)》。

(二)认定程序

1.收集对象名单。县级扶贫部门牵头将上一年度新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名单、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将上一年度新增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名单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评定房屋等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上述部门提供的新增4类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少数确实难以评定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请专业机构鉴定。经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危房(一级危房对应国家D级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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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三级危房对应国家C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危房改造对象,并建立年度危房改造台账报县级人民政府。

3.复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台账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复核结果在县、乡、村三级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群众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4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4.上报审定。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市(州)住建、财政、扶贫、民政部门全面复核。市(州)人民政府复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省级财政、扶贫、民政部门开展审核(其中,省级扶贫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残疾家庭身份;省级民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联合审核上报人员名单是否重复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最终汇总形成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台账。

(三)改造措施

1.在依据农村危房评定标准科学评定危房等级基础上,分类组织实施,确保质量安全。

2.对局部危险或有危险点不需要拆除新建的二、三级危房,通过加固改造、更换、维修相关构件,实现农房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达到最基本的质量要求,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

3.对整体危险需要拆除的一级危房,新建房屋要避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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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

4.新房建成后必须及时拆除旧房,坚决防止建新不拆旧、建新仍住旧等现象,杜绝安全隐患。

提示:减轻贫困户建房负担原则1.统筹资金。根据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补助标准,切实加大对深度贫困户的倾斜支持。2.降低成本。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加固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除险加固。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极弱深度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3.提供便利。对于政府组织实施加固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四)改造面积标准

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堂屋、仓储用房以及农业生产等附属用房不计入改造房屋面积,原则上堂屋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仓储用房、农业生产用房等附属用房不超过建筑面积的40%。

提示:对4类重点对象要引导合理建设住房面积,防止贫困

户因建房加重贫困程度,要引导危改户转变贪大求洋的观念,理

性实施危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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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五)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资金补助标准:建档立卡户等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财政补助3.5万元/户,二级危房财政补助1.5万元/户,三级危房财政补助1万元/户。

2.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程序

危房户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3.拨付方式

补助资金在改造验收通过后10日内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危改户。

4.不能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情形

(1)拥有安全住房的;(2)无房户;(3)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人员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4)已列入或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5)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6)已遗弃的危房。

提示:这里的危改资金补助标准仅适用于2017年以来认定的农村危房改造4类重点对象。

提示:根据省住建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危房改造4类重点对象动态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村通〔2018〕7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村通〔2020〕28号)规定:1.对“举家搬迁至外地的贫困户,经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出具有稳定安全住房产权证明的”或“经村委会和1名以上亲属联系3次以上,均无法联系危改户本人达3个月以上”,不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如户主在被核销危改资格后返乡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级政府兜底解决。2.长期整户外出务工贫困户有证据证明其现有居住地自有或租赁房屋符合住房安全标准,即可认定其住房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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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安全

【政策来源】

1.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开发﹝2019﹞15号)

2.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脱贫攻坚退出标准的通知(黔扶领通〔2019〕2号)

3.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D B52/T1285-2018)

4.国家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若干问题解答》

饮水安全:贫困人口饮水安全有保障,主要是指贫困人口有水喝,饮水安全达到当地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

主要标准:

1.水量评价。人均日用水量35升。

2.水质评价。采取望、闻、问、尝等方法,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倡导煮沸饮用。

3.用水方便程度评价。集中供水或分散供水入户的均为达标;供水未入户的,人力取水往返水平距离不超过1公里、垂直距离不超过100米为达标。

4.供水保证率评价。集中供水的年累计断水时间不超过36天为达标,分散供水的缺水时间连续不超过30天为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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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因干旱、冰冻、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造成的水源水量不足、供水设施损坏,导致用水户季节性水量不足或临时断水(集中供水的年累计断水时间不超过36天,分散供水的缺水时间连续不超过30天);或因雨季浑浊等造成水质偶尔不好(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倡导煮沸饮用)在此期间当地政府或供水单位等采取送水车或用水户储水、使用自备水源等方式应急供水,只要符合《准则》要求,均可视为饮水有保障。

2.不得将管道是否入户,入户水表、水龙头是否安装,全天是否不间断供水,消毒设施是否配备,每户是否配有水池(水窖),水费是否收取,是否有管理单位和管水员,水源地是否采取保护措施等作为饮水安全评价标准。各地具体情况不一样,执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把握,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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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

【政策来源】

(一)易地搬迁文件来源:

1.关于深入推进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6〕22号)

2.关于印发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黔迁指发〔2017〕5号)

3.关于精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若干政策意见(黔党发〔2017〕6号)

4.关于贯彻落实“六个坚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黔委厅字〔2018〕54号)

5.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发改振兴〔2019〕1068号)

(二)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文件来源:

1.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9﹞8号)

2.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社〔2019〕119 号)

3.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47号)

4.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发改振兴〔2019〕1068号)

5.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医疗卫生后续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213号)

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

(一)搬迁对象

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贫困发生率50%以上、50户以下的自然村寨,符合《贵州省进一步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力度实施方案》要求的贫困自然村寨、50户以下“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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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公路”难以覆盖村寨,实施整体搬迁。

(二)搬迁条件

1.迁出地区域条件

(1)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重点是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贫困村。

(2)生态环境脆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

(3)属于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区,或处于其他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区域。

(4)地理位置距离中心城(集)镇和县级以上交通干道偏远,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严重制约区域发展,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远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

(5)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

2.搬迁家庭个体条件

搬迁对象除居住地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二是受教育程度低,或劳动能力弱,或家庭农业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农业生产仍不能有效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三是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让地质灾害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按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途径统筹解决)。四是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的50户以下且贫困发生率在50%以上的自然村寨,进行整体搬迁;符合《贵州省进一步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力度实施方案》要求的贫困自然村寨、50户以下“组组通公路”难以覆盖村寨,实施整体搬迁。五是对鳏寡孤独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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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特困户需要易地扶贫搬迁的,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三)搬迁对象识别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1.搬迁对象确定以签订搬迁协议时家庭户籍人口为基准。搬迁协议签订前实际人口与户籍人口不符的,对婚进、新生、漏登人口,先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完成户籍办理,再由扶贫部门按照贫困人口识别认定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然后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2.因入伍、就学户籍迁出的人口,搬迁协议签订时仍然在服义务兵役、就学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退役或已毕业,户籍未迁回原居住地的,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婚出人口(不论户籍是否迁出)和服刑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婚进、新生等新增人口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至分房发钥匙入住期间婚出人口、死亡人口可不予核减。

3.已在原居住地外购买、修建住房的农户,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的非农户人员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4.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经扶贫部门按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并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扶贫部门未认定为贫困人口的,原则上不将此类农户作为零星搬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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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村寨整体搬迁的,可将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作为同步搬迁人口。

5.村干部、临时聘用的村警、护林员、计生员、村医、代课教师、兽医员、公益性岗位人员根据扶贫部门界定分类享受建档立卡或同步搬迁政策。

6.有车、有工商注册登记的,属整村(寨)搬迁范围的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但已在外购置商品房的除外。

7.同步搬迁家庭中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但家庭成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计划搬迁贫困农户签订搬迁协议至分房发钥匙入住期间,有家庭成员通过考试录用等成为在编公职人员的,本人不享受政策,家庭其他成员根据扶贫部门界定分类享受建档立卡或享受同步搬迁政策。

(四)搬迁对象识别登记程序

选定搬迁区域→公布搬迁条件→普查筛选搬迁对象→群众申请→入户核实→村民小组评议→村委复议公示→乡(镇)政府复核公示→县(区)初审→市(州)审批→省抽查确认。

(五)安置方式

自2017年起,易地扶贫搬迁全部实行城镇化集中安置,以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和县城安置为主、中心集镇安置为补充,坚持以产定搬、以岗定搬,根据城镇可就业岗位、可脱贫产业合理确定安置容量和安置点建设规模。本县安置容量不足的,鼓励跨县(市、区)、跨市(自治州)安置,确保群众搬迁后有业可就、有事可做,能够尽快脱贫致富。不再建设农村安置点,不再分散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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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防止贫困农户因搬迁负债而影响脱贫,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标准为:城镇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农村安置的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

(七)补助标准和奖励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整村寨同步搬迁的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奖励1.5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自筹资金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

由于安置点由县统一建设,建设土地由政府提供,住房补助资金和旧房拆除奖励资金统筹用于住房建设,都不能直接发放给搬迁群众。

(八)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

对于2016年、2017年的搬迁项目,到目前应完成旧房拆除并实施复垦复绿。对于2018年度项目,是要求在2019年6月搬迁入住,我省政策规定入住到实施旧房拆除有一年过渡期,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旧房拆除。

提示:哪些旧房可以不拆除,我省2017年印发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迁指发〔2017〕5号)明确:凡纳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自然村寨、国家民委和贵州省命名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连体房可不拆除。对搬迁后拒不拆除旧房的,取消易地扶贫搬迁资格。

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一)保障搬迁群众基本权益

1.保障搬迁户合法权益。一是搬迁户对原承包土地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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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各项权益不变,搬迁户原来享受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保持不变,严禁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条件。二是搬迁农户迁出后,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的公益林补助、抵押担保、林业增值收益等政策要继续予以保障,确保离地不离权。三是搬迁农户对符合条件的承包地进行退耕还林或对未利用地进行植树造林的,优先享受政策规定的退耕还林或植树造林补助。经批准保留的生产用房、宅基地复垦土地所有权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复垦复绿土地计入搬迁户承包面积给予确权登记。四是在保持搬迁农户土地承包权、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原则,积极引导搬迁群众落户安置地。暂时未迁移户籍的,对跨县(市、区)安置的办理居住证,对县内安置的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纳入当地居民管理,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2.引导土地有序流转。一是对有流转价值的承包地、山林地,鼓励和引导搬迁户在自愿前提下有序流转,流转收益归搬迁户所有。对整体搬迁的自然村寨,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统一流转和开发,一时难以流转的由县级平台公司统一收储和开发。二是对零星搬迁户的承包地、山林地,鼓励通过转让、互换、转包等方式自行流转,或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社统筹流转开发。三是不能耕种的承包地,符合条件的可实施退耕还林、建设防护林等生态工程项目,搬迁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政策性补偿维持不变。

(二)搬迁群众基本公共服务

1.就学服务。迁出地和安置地政府提前对接搬迁群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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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就学工作,落实教育学位,提供就学便利,为搬迁群众子女及时办理入学手续。

2.医疗卫生服务。对搬迁群众中罹患大病的贫困人口,按政策逐户逐人建立台账并及时进行救治,并将救治信息录入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和监测,实现大病专项救治工作规范有序。对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慢性病患者,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到应签尽签。易地扶贫搬迁的参保贫困住院患者在安置点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3.社会保障服务。搬迁群众迁入城镇居住后,可自愿参加安置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落户或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搬迁群众,只要符合政策条件的,可纳入安置地相应最低生活保障。搬迁群众脱贫后收入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脱贫攻坚期内纳入低保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创业后,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视其工作稳定情况,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缓退期。“十三五”期间持续实施搬迁贫困群众一次性临时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和急难问题的搬迁困难家庭,由迁入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其中遭遇困难情形复杂、救助资金需求大的急难对象,最高救助额度可提高到5万元。

(三)搬迁群众培训和就业服务

1.搬迁群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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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县以外省内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以外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搬迁劳动力,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搬迁劳动力,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托底解决困难人群就业。搬迁群众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治安巡防、公共产业巡护等巡防巡护类,养老服务、特困供养户服务、留守儿童看护等邻里互助类,村寨保洁、河道管护、农村“组组通”公路养护等一线公共服务类,就业扶贫信息统计收集、就业扶贫服务等协助管理类岗位,就业扶贫信息统计收集、就业扶贫服务等协助管理类岗位实现就业;通过依托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及各类园区企业实现就业或从事刺绣、银饰加工、特色编织、来料加工等居家就业且收入较低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从2020年至2021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申请每人每月400元的就业扶贫援助补贴。

4.落实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搬迁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对各类培训机构(含用工企业等)开展搬迁劳动力脱产培训的,根据培训天数和培训后的就业情况,统一落实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每天40元的生活补贴,搬迁劳动力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所需生活补贴由扶贫资金列支,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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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搬迁群众文化服务

在安置点规划和建设配套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为搬迁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丰富搬迁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针对搬迁群众需求循序渐进开展市民意识培育、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生产生活方式适应性教育,帮助搬迁群众适应城镇生活。

(五)实际搬迁要求

实际搬迁入住是指安置住房经质量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搬迁群众已迁入新房稳定居住的状态。一般情况下,看一个家庭是否已实际搬迁入住,可以通过查看屋内是否已搬入家具、灶具、被褥等必要的生活用品,但更主要的还是通过查看该家庭的用水、用电记录等生活痕迹加以判断。原则上,搬迁群众应在拿到住房钥匙后6个月内搬迁入住。举家外出务工的搬迁家庭,室内至少应已搬入必要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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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扶贫

【政策来源】

1.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产业精准扶贫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7〕83号)

2.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坚决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的意见》(黔党发〔2019〕17号)

3.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

5.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门关于加强产业扶贫带贫减贫机制建设的通知

6.省扶贫办等五部门关于加强产业扶贫带贫减贫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黔扶办〔2020〕15号)

7.贵州省“脱贫成效巩固提升e贷”实施意见(黔扶通〔2020〕8号)

8.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法〔2014〕78号)

9.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的通知

一、产业扶贫到村到户机制

1.产业扶贫到贫困户。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0%以

上用于扶贫产业,以直接发展产业、投入合作社、发展村集

体经济等方式,覆盖所有贫困户。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

每户就业1人以上,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产业扶持到贫困村。坚持“一村一品”原则要求,每个

贫困村都要规划发展1个以上特色优势扶贫产业或产品,确

保投入有资金扶持,发展有市场主体,持术有培训指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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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品有销售渠道。每个贫困村都有第一书记、驻村干部、技术干部帮扶扶贫产业发展。

3.产业扶持到贫困地区。各级整合资金项目倾斜扶持深度贫困县、极贫乡和深度贫困村,发展特色优势扶贫产业。

二、产业扶贫合作生产机制

1.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产社融合、村社融合”的要求,大力培育、扶持、发展合作社,不断提高扶贫产业发展的组织化程度。原则上每个贫困村、每个扶贫产业都要建立合作社,有条件的组建联合社。

2.所有贫困户加入合作社。组织能人大户领办合作社,引导组织贫困户利用生产资料、扶贫资金入股或加入合作社。100%的村都建有运行规范,带动明显的合作社,100%的农户加入合作社,100%的合作社有企业带动。

3.合作社管理和利益联结。加强合作社经营管理,完善运行机制,接受社员监督。强化合作社利益联结,规范利润分红,保障农户特别贫困户社员的权益。

4.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合作社要充分发挥上连龙头下连农户的作用,优化扶贫产业选择、经营管理、融合发展,有效解决品种、技术、管理、销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产业扶贫全员培训机制

以县为单位整合培训资源,依托现有培训机构,培养专业师资队伍和“田秀才”“土专家”,实行定期不间断系统性培训,每人每年至少培训2次,每次不少于15天,连续3年,确保受训人能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强化实操培训,课堂设在产业扶贫项目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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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四、产业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机制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三权分置”,量化到村到户,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经营主体,收益权归村集体,盈利分配给贫困农户的比例必须占70%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帮扶资金投入农业设施设备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到村到户,由村集体管理,通过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交给经营主体使用获得收益,贫困户收益比例必须占70%以上。投入经营主体的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原则上每50万元投入必须带动1户以上贫困户增收脱贫。

五、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

1.订单生产收益。引导扶持经营主体发展订单生产,提供技术服务,保底价包销产品,帮助贫困户就地生产创业,获得稳定的经营收入。

2.劳动务工收益。扶持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在扶贫产业的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就地就近劳动务工,获得稳定的工资性收入。获得扶贫资金项目支持的经营主体,必须优先招收贫困户劳动务工。

3.反租倒包收益。引导扶持经营主体流转农民土地,建设规模农业生产基地,反租倒包给贫困户生产、管理,获得稳定收入。

4.政策扶持收益。通过良种补贴、退耕还林、生态护林员等支农惠农和扶贫政策,帮助贫困户获得稳定的政策性收入。流转或入股的土地等资源所得的政策性扶持收益,必须由贫困户和经营主体共享。

5.资产扶贫收益。脱贫攻坚期内,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各地利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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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推动产业发展和帮助贫困群众增收。

6.入股分红收益。深化“三变”改革,引导贫困户利用自有资源、资产、资金(含帮扶资金)入股合作社、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获得稳定的分红收入。扶贫资金入股分红必须明确贫困户在产业链、利益链中的环节和份额,贫困户收益必须占70%以上。

提示:1.利益联结:是通过利益的创造、聚焦、分配和共享等方式将不同利益主体联系在一起的协作沟通方式。2.利益联结机制:是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创造、聚焦、分配和共享利益方式作出的制度安排。3.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是在我国脱贫攻坚过程中,在政府的推动下,采取“企业+合作社+农户”等生产经营模式发展产业,对企业、政府、贫困户等主体之间创造、聚焦、分配和共享产业发展利润的制度安排,目的是将贫困户植入产业链,在产业的带动下与其他主体形成“利益同享、风险共担”和利益共同体,实现稳定增收脱贫。(根据公开资料和实际归纳整理)

六、产业扶贫产销衔接机制

支持供销合作社整合资源设立全省性的定向采购配送平台,开展绿色农产品进学校、进机关、进军营、进医院、进企业、进社区、进超市等“七进”工作,原则上每个贫困村都要有1个以上农产品定向直通渠道。用好对口帮扶和定点帮扶两大资源,原则上每个贫困县要在对口帮扶城市开设1个以上农产品“黔货出山”展销窗口。建立县乡村电商服务中心、站、店三级体系,不断扩大电商销售贫困地区农特产品规模,每个贫困村和规模化农业基地至少有1个电商网店。冷链物流要覆盖贫困地区全部扶贫产业基地,辐射所有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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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实现乡镇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冷链预冷全覆盖。

七、产业扶贫党建引领机制

推广党支部+合作社“党社联建”模式,所有村都要在党支部领导下因地制宜建立合作社,所有贫困农户都要加入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合作社分红、土地承包者的种粮补贴、返租倒包等增加收入。把党员和村干部培养成脱贫致富带头人,把脱贫致富带头人培养成党员和村干部。原则上每个贫困村至少有1个以上村干部或党员领办的经济实体。

提示:1.产业发展“八要素”:产业选择、培训农民、技术服务、资金筹措、组织方式、产销对接、利益联结、基层党建。2.产业发展“六个转变”:农业产业发展实现从自给自足向参与现代

市场经济转变、从主要种植低效作物向种植高效经济作物转变、

从粗放量小向集约规模转变、从“提篮小卖”向现代商贸物流转变、从村民“户自为战”向形成紧密相连的产业发展共同体转变、从单

一种养殖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转变。

八、省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

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突出重点,大力发展短平快产业,培育持续成长的长效产业。做大做强茶叶、食用菌、蔬菜、牛羊、特色林业(竹、油茶、花椒、皂角等)、水果、生猪、中药材(石斛)、刺梨、生态渔业、辣椒、生态家禽等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省级财政每个产业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落实坝区结构调整补助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资金等。

九、经营主体带贫减贫责任

1.扶贫企业带贫减贫责任。根据用工需求,认定为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的,吸纳贫困人口20人(每户贫困户1人)以上稳定就业才能享受扶贫政策;认定为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的,吸纳贫困人口10人(每户贫困户1人)以上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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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才能享受扶贫政策。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的,每使用2万元扶贫资金至少带动1户贫困户稳定脱贫或巩固脱贫,要向贫困地区合作社或农户下订单,将原料生产基地优先配置在贫困村,指导贫困户进行生产。其他未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的,达到省级以上扶贫龙头企业吸纳贫困人口稳定就业条件后才能享受扶贫政策,参照此条明确带贫减贫责任。

2.扶贫合作社带贫减贫责任。采取“合作社+贫困户”等组织方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吸纳带动贫困户2人(每户贫困户1人)以上稳定就业或带动5户以上贫困户稳定脱贫的合作社可享受扶贫政策;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的合作社,吸纳带动贫困户10人(每户贫困户1人)以上稳定就业才能享受扶贫政策。贫困户量化入股企业的资金,必须先入股合作社,再由合作社统一入股国有企业,即采取“国有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的方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作社每使用2万元扶贫资金至少带动1户贫困户稳定脱贫或巩固脱贫。享受扶贫资源的合作社帮助贫困户成员通过参加生产经营、出资、提供生产资料等方式获得稳定收益,实现增收脱贫。

3.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带贫减贫责任。遴选的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通过领办项目向贫困户传授经验、提供技术和服务,帮助贫困户稳定增收脱贫。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每使用2万元扶贫资金至少带动1户贫困户稳定脱贫或巩固脱贫。

就业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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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

1.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34号)

2.贵州省农民全员培训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黔府办发〔2018〕41号)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26号)

4.关于做好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发放工作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36号)

5.关于兑现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和跟踪服务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人社通〔2018〕236号)

6.关于推动落实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和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的通知(黔人社通〔2018〕399号)

7.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社〔2019〕 119号)

8.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9.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

10.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8号)

11.支持各类重点企业开展职工线上培训促进复工复产的实施方案(黔人社通〔2020〕17号)

12.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办发〔2020〕3号)

13.关于开展第一批先进就业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66号)

14.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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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15.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

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号)

16.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

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黔教(委)发〔2020〕17号】

一、鼓励自主创业政策

(一)企业稳岗补贴

1.经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不裁员或少裁员(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返还。

2.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参保小微企业,若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以申领稳岗补贴。

(二)鼓励创业

1.贷款担保。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2.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标准

(1)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2)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4)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再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期。

3.自主创业补贴及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标准

(1)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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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可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1)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三)技能培训支持政策

1.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基本技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维权保障、禁毒戒毒知识等岗前培训,培训学时不低于30课时,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证书),按照每人不高于500元给予企业补贴。对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参保企业吸纳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用工主体发放工资的30%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高于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职工参加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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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开展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个人或企业组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600元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符合享受线上培训补贴的企业开展线上培训的,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最高不超过500元(可按照每6课时/100元进行测算),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上一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培训项目。

2.落实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持《残疾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扶贫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

3.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四)重点人群就业支持

1.支持引导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

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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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促进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助政策

(1)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

①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可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2)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的、输出到户籍所在省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输出到县外省内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输出到省外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补助方式:采取先输后补(即先输出就业后进行补贴)的方式进行补贴。贫困劳动力输出到外地,并实现稳定就业,回乡后至少提供个人身份证明、6个月以上(含6个月)收入证明等资料(另需提供具体资料由各地人社部门自行研究确定)到当地人社部门或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指定的机构代为申报补贴。

(3)省级每年认定一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按每个先进就业扶贫基地3万元、每个先进扶贫车间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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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4)针对扶贫车间等经营主体的补助政策

①补助标准:对“合作社式扶贫车间”“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经营主体吸纳就业人数和不超过每月支付给贫困劳动力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②补助方式:由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其法人和贫困劳动力共同签字认可的工资发放清单(包含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工资金额)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的相关凭证,作为培训补贴申请拨付依据。

3.见习补贴

(1)见习范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中职毕业生。部分特殊专业,可扩大到毕业2年内仍未就业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补助标准。就业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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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

4.困难群众生活保障

(1)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

(2)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3)从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培训农民

(一)培训内容和方式

1.素质培训

(1)感恩教育培训。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2)基本政策和知识培训。通过电视点播宣传农惠农政策、脱贫攻坚政策、实用种植养殖技术、实用就业技能、基础法律法规、进城务工须知、劳动维权保护、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森林防火、卫生安全、疾病预防等知识。

(3)脱盲再教育培训。针对全省农村及少数民族聚集地区16岁至55岁以内非在校生中的贫困群体,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脱盲再教育培训,以达到普遍听得懂汉语、看得懂电视新闻、能写常用汉字、能识别现代符号、能用现代工具交流、掌握1-2门生产生活实用技能。

2.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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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1)农业生产技能培训

①聘请各院校、企业、行业的专家、技术人员和科技特派员,以及当地的“土专家”“田教授”、民族民间传承人等作为培训师资。

②上一年度培训合格率低于80%、就业率低于30%的,取消下一年度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资格。

③围绕产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定岗培训,既要有规范的集中培训,又要有田间地头、工厂车间的实战操作培训。

(2)农村青年职业学历教育

①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对应住届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的返乡农民工、农村复转军人开展专业化职业教育,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及精准资助政策。

②在普通高中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中采取统一考试招生、中职单报高职、高职单独招生等多种方式,招收农村学生就读高等职业院校。

(3)农村转移劳动力技能培训

①以制造业为主的汽车装配、电焊工、钳工、电工、电子产品加工等培训。

②围绕“组组通”工程,以及高铁、地铁修建等用工需求,开展混凝土工、钢筋工、筑路工等培训。

③围绕服务业开展家政服务员、育婴员(月嫂)、养老护理员、病患陪护、烹饪、美容美发师等培训。

④围绕旅游业发展需要,开展乡村旅游餐饮服务、乡村旅游经营管理及标准化、导游讲解员、民族歌舞表演、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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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乐器演奏等特色培训。

⑤围绕刺绣、蜡染、石雕、银饰、民族服装等民间手工艺制作开展培训。

3.劳务输出培训

省内跨县劳务输出前的订单培训和输出后的在岗培训;输入地的政府部门或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对到省外务工农村劳动力。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培训

用工企业、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能提供就业岗位的培训学校,采取“新型学徒制”“校企合作”、以工代训、项目制订单培训等方式对建档立卡劳动力进行培训。

5.易地搬迁劳动力培训

(1)对目前留在搬迁安置点的劳动力开展农民向市民化转变和城市生活技能培训。

(2)对有就业意愿的易地办搬迁劳动力,依托各类扶贫车间、建筑行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有组织地链接附近园区、工厂、就业车间等,实现易地搬迁劳动力家庭每户1人以上稳定就业。

(3)对未就业的,每上就业岗位促进就业,确保易地搬迁劳动力家庭在稳定入住后的30天内实现1人以上就业。

(二)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1.课时安排。每天培训课时不低于6课时,每课时45分钟,培训期间由培训机构安排学员食宿。

2.分类补贴。

(1)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

(2)护工家政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1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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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3)一般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20元执行。

(4)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200元执行。

(5)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200元执行。

(6)专项能力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100元执行。

3.以考勤定补偿标准

(1)建立培训与就业(脱贫)挂钩机制,培训后合格率达80%以上、初次就业率达30%以上的,拨付培训机构50%的培训补贴,在1年以内提供累计就业达3个月以上(含3个月)相关劳动收入依据的,拨付剩余50%培训补贴。

(2)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40元的生活补助,由县级扶贫部门进行核实到课培训天数(到课率低于60%的不予发放),报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卡实名制发放。

三、就业扶贫援助补贴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易地扶贫搬迁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因照顾老人、儿童或病人无法外出务工人员)通过治安巡防、公共产业巡护等巡防巡护岗位实现就业;养老服务、五保户服务、留守儿童看护等邻里互助类岗位;村寨保洁、河道管护、农村“组组通”公路养护等一线公共服务类岗位;就业扶贫信息统计收集、就业扶贫服务等协助管理类岗位实现就业,以及通过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及各类园区企业实现就业或从事刺绣、银饰加工、特色编织、来料加工等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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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就业且收入较低的,可按规定申请就业扶贫援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

四、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政策

(一)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30人(含)以下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的或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按规定申请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少裁员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二)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给予3年的全额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三)推行“不见面”就业服务。群众可通过“贵州就业帮”手机A p p及全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线上平台办理各类业务。同时,针对急件要件推出“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承诺办”等办理方式。

(四)扩大“订单班”毕业生就业规模。压实“订单班”毕业生就业出口,充分发挥东西部协作机制作用,挖掘省内企业吸纳定向毕业生就业的潜力,实现今年“订单班”就业人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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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少于10000人(其中“精准脱贫班”订单就业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解决困难群体就业。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人证》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孤儿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基础上再追加500元。鼓励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在2020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拿出不少于1000个岗位面向12个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县等贫困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易地扶贫搬迁户家庭高校毕业生招聘。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高校毕业生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重点落实”的原则,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就业指导,精准推送就业岗位。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90%以上。

金融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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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政策来源】

1.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法〔2014〕78号)

2.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规范发展

和风险处置的通知

3.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绿色

产业扶贫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脱贫基金领〔2018〕2号)

4.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

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

绿色扶贫基金领〔2018〕1号)

5.省基金办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

金项目利益联结机制审核督查办法》的通知(黔脱贫基金领办〔2018〕19号)

6.贵州省“脱贫成效巩固提升e贷”实施意见(黔扶通〔2020〕8号)

7.关于全面做好金融服务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黔党办

发〔2015〕40号)

8.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

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

9.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

通知(财教〔2008〕196号)

10.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

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

一、扶贫小额信贷

(一)定义:以“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扶贫产品。

(二)主要目标:通过实施小额扶贫信贷政策,帮助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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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困农户“换穷业”,为到2020年贫困人口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贫困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突破10000元提供信贷支持。

(三)支持对象:主要支持脱贫攻坚期内,符合有关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五)申请条件: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二、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

(一)定义: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是由省财政厅委托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设立的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省级受托企业)与各市(州)政府指定的国有公司(市(州)受托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制基金。省级受托企业履行省级财政出资人职责,市(州)受托企业履行市(州)本级、所属县级财政出资人职责,县级财政委托所在市(州)受托企业出资。贵州省贵鑫瑞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执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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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伙事务职责。

(二)申报主体:贵州境内注册和纳税的、能够带动绿色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就业、脱贫的企业及依法登记、具备申报条件的农村经济合作社。

(三)项目利益联结机制审核督查标准。项目审核标准为是否按要求制定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企业+合作社+农户”、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该企业就业、与贫困户或合作社进行股权合作等方式带动贫困户脱贫;是否符合规定(原则上为50万元基金至少带动1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或带动1户以上贫困户增收脱贫)应带动贫困户的数量;是否为建档立卡系统中的贫困户。项目督查标准为市(州)扶贫办审核通过并签署审核意见的原始凭据中所明确的受资企业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和对象。项目实施、经营中,原审核通过的贫困户名单因种种原因部分人员退出的,应由县(市、区、特区)扶贫办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及时补足,保证应带动贫困人口或贫困户数量。

(四)项目利益联结机制审核督查程序。项目审核程序:市(州)受托企业将所辖县(市、区、特区)申报项目统一报市(州)扶贫办,由市(州)扶贫办按照项目审核标准审核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对比贫困户名单,符合要求同意申报后出具《关于XX县XX项目申报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利益联结机制的审核意见》文件并附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抄送县扶贫办作为督促检查的依据),再由市(州)受托企业按规定程序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报送省基金办。项目督查程序:县(市、区、特区)扶贫办应对辖区内已审已投已实施的项目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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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受资企业通过市(州)扶贫办审核意见原始凭据的兑现情况,对扶贫责任义务违约、没有扶贫效益的项目,要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要及时报告省基金办即时终止投资。

三、脱贫成效巩固提升e贷

(一)主要目标。通过“脱贫成效巩固提升e贷”,帮助已脱贫农户中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生产技能但脱贫不稳定的贫困农户,以及边缘农户、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融资需求群体快速获得金融支持,提升广大农户享受现代金融服务便捷性,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开创农村金融新格局。

(二)贷款内容

1.支持的对象。贷款支持对象为有产业支撑、劳动能力、贷款意愿,无不良嗜好、扶贫小额信贷已结清,年龄在18岁(含)至65岁(含),经扶贫部门推荐的已脱贫农户。优先支持脱贫不稳农户、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适当覆盖增收示范带头作用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支持的产业。重点支持已脱贫农户参与发展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及其他有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产业发展,支持“一村一品”发展。

3.支持的方式。用农行现有的金融产品支持,具体业务按照农行单项产品制度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县可安排贴息,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农户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贴。

4.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

5.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利率规定,在农业银行授权范围内执行最低利率优惠。其中:“已脱贫享受政策”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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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在2020年内按不高于年利率3.91%执行。以后年度按照人民银行公布利率优惠执行。

6.贷款用途。贷款可用于农户农、林、牧、渔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购买股票、理财产品、进入房地产公司、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参与民间借贷,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及信贷政策禁止的用途。

7.风险防范。严禁贷款资金“户贷企用”,全面禁止贷款资金打包投入政府融资平台集中使用,禁止将贷款资金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三)实施程序

1.信息筛选。以“扶贫云”数据为基础,进行农户甄别。

2.农户推荐。各地乡(镇)扶贫站向县扶贫办推荐贷款农户名单。县扶贫办负责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向农行推荐贷款农户名单。

3.贷款调查。农行进村入户采集农户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资产负债、个人品行等信息,逐户建立档案。乡、村两级密切配合农行贷款调查。

4.贷款授信。特色产业链上农户贷款授信按各县农行获批的“惠农e贷”特色产品模型核定授信额度;创业致富带头人授信按“乡村振兴e贷”模型核定授信额度;其他综合经营户按农行“农户信息档案系统”综合授信模型核定授信额度。

5.贷款发放。开通农行掌上银行,通过农行掌银等渠道自助用信、随借随还。

6.贷款管理。扶贫部门和农行定期开展贷后检查、监测,监督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严禁“户贷企用”,“脱贫成效巩固提升e贷”政策规定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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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四、贫困户子女助学贷款

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

(一)贷款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为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为12000元。

(二)申请人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是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贷款政策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借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还本宽限期3年。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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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5.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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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64-生态扶贫

一、中央生态保护恢复政策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发生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方向从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中安排的补助资金政策。

(一)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是指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5项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

2.补助标准。缴费基数为《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相关年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为30%。

(二)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是指用于上

【政策来源】

1.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农〔2018〕66号)

2.贵州省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建〔2019〕86号)

3.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

4.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建〔2016〕204号)

5.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7〕126号)

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999-2006年)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的现金补助。

2.补助标准。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

3.补助期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三)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是指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农户发放的现金补助。

2.补助标准。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6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900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400元,现金补助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二、林业改革发展政策

林业改革发展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对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从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中安排的补助资金政策。

(一)森林资源管护补助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1.天然林保护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所发生的支出;国有林管护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

(2)补助标准。国有林管护费、国有天然林停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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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6元。

2.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公益林和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对地方公益林给予的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2)补助标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6元,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5元,并按照省、市、县4:3:3的比列分级负担。

(二)森林培育补助

1.林木种苗培育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对从事林木良种繁育和种苗培育、管理、科研、生产的各类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补助。

(2)补助标准。根据林木种苗培育的种类进行适当补助。

2.造林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对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和重点区域等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2)补助标准。中央造林补助标准为每亩200元,省级造林补助原则执行重点生态工程每亩500元的标准,重点区域绿化等特色造林可适当放宽。

3.森林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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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1)补助对象和范围。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展间伐、补植、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

(2)补助标准。中央森林抚育补助标准为:天保工程区每亩120元,非天保工程区每亩100元,省级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每亩200元。

(三)林业贷款贴息

1.补助对象和范围。对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营造林、生态旅游贷款、林产品加工业和林下经济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的一种贴息扶持政策。

2.补助标准。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政策

生态护林员是指利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以购买社会劳务的形式,从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选聘森林管护人员,帮助贫困人口直接脱贫的一种有效扶贫政策。

(一)护林员实施范围

全省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县,2019年以前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19年起覆盖全省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需求的县。

(二)选聘条件及程序

1.选拔护林员条件

严格把握生态护林员选聘标准,确保选聘生态护林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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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满18周岁,选聘年龄在65岁以下,续聘年龄不超过70岁,能胜任护林工作。严禁将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员、在校生、长期卧病在床等不能正常履职人员选聘为生态护林员。

2.护林员选聘程序

(1)公告。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相关管理机构)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

(2)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书面申请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初选。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分配名额的150%提出拟选聘人员。

(4)考察。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乡(镇)林业工作站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拟聘人员的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能力等进行考察。

(5)评定。本着“脱贫、择优、公开、公平”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对拟选聘的护林员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正式的护林员名单,并报请县林业局审核。

(6)公示。乡(镇)政府对选聘的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7)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选聘人员,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乡(镇)政府与选聘的护林员签订承包协议,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对聘用护林员情况进行检查。公示后经查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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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条件的应取消聘用资格,并从初选的护林员中补充。

3.护林员管护职责

生态护林员主要负责对管护区域内的林地与林木进行统一管护。其工作职责是按时巡护山林,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林地、非法采伐林木的行为。发现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并协助做好救灾工作。协助乡村和林业部门做好林业政策的宣传工作等。

4.护林员管理

(1)队伍管理。以1个或相邻的几个村为单位划分管护区域,组建护林队进行管护,每个护林队设1名队长和1名副队长,负责组织巡护工作。

(2)生态护林员退出及改聘

①生态护林员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及时进行改聘:拒绝履职的;年度考核中两个月履职不合格;重新精准识别后,被清退出库的;未成年人或在校生被选聘为生态护林员的;长年外出务工、重度残疾人员担任生态护林员的;个人申请退出或不幸死亡的;

②其他不能胜任或不符合选聘要求的情况:本人不愿担任生态护林员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乡镇林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乡镇及时落实改聘,实现解聘和改聘工作无缝衔接。

(三)补助标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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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兜底保障

【政策来源】

1.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

2.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

3.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黔民发﹝2018﹞28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7号)

5.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黔民发〔2017〕32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5〕37号)

7.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57号)

8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黔民函〔2020〕14号)

9.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

10.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

11.关于2018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31号)

12.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通〔2018〕402号)

一、社会保障兜底扶贫

(一)城乡低保制度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均可享受低保。低保待遇(实际发放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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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保金)实行补差发放,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通过发放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到当地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由省级统筹分区域划档次调整制定,划分为三个档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发的《贵州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黔民发〔2020〕3号),12个挂牌督战县中,水城县、七星关区属第二档,2020年分别提高到675元/月、4332元/年;威宁等10个县属第三档,2020年分别提高到625元/月、4308元/年。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作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三)残疾人低保申请倾斜性政策

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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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四)低保救助延缓期标准

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或死亡、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救助(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分别给予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五)易地搬迁户低保申请

对易地扶贫搬迁已经落户或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搬迁群众,只要符合政策条件的,可纳入安置地相应最低生活保障。

(六)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针对在“十三五”期间确已搬迁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未纳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七)临时救助标准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

(八)孤儿保障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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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定。孤儿保障包括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成年后就业、住房保障和服务等方面内容。2020年,贵州省执行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6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50元。

(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为保障和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作出的制度安排。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2020年标准为一级70元/人/月、二级50元/人/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生活补贴金。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待遇领取条件

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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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

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4.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满60周岁的贫困人员,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且支付终身。

(三)待遇领取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目前贵州省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93元,个人养老金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四)申办流程

1.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或县社保机构提出待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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