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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员工国家法定带薪假期

时间:2021-12-07 09:11:48 浏览量:

  关于单位员工国家法定带薪假期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513号令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四)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三、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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